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港湾
相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爱萍
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,国家、民族的未来。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,这种保护来自家
庭、来自学校、来自国家和社会,也来自司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
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保护未成年人,是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
事业单位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。首先,
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。此外,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,
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。家庭 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,对未成年人合法权
益的保护有着特殊的职责。家庭所具有的特殊职能,决定了家庭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
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。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系统教育的主要社会组织,具有依照国家的教育
方针,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、智育 、体育、美育、劳动教育 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
的职责。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、组织、 团体和单位对创造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的有序、良
好、健康、和谐的社会环境负有相互协调、沟通、衔接的责任。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
保护,做好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工作,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,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“功在当代
、利在千秋”的社会系统工程。让我们携起手来,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、温馨的港
湾。